•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颖泰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920819 证券简称:颖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1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 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
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并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担任董事会秘书需具备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和兼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准备和提交监管机构要求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

(三)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七)关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