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920819 证券简称:颖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5-057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 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交
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等。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
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