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证券代码:920819 证券简称:颖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6-010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0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0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1. 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龙口市泰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曲思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晓丹律师,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孙玲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 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烟台忠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一、二审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孙慧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圣瀑律师,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烟台忠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名为“烟台福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本案被告二前全资子公司,2019 年被告二处置被告一全部股权。
名称:山东福尔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二审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陈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思川律师、闫小雨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4 年 7 月,龙口市泰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
贸易”)即本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就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福尔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福尔”)即本案一审被告二、二审被上诉 人及烟台忠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忠慧”)即本案一 审被告一、二审被上诉人的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正式受理立案,
案件编号为(2024)鲁 0681 民初 6294 号。具体案情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9)。
后本案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于 2025年
6 月 26 日作出(2024)鲁 0681 民初 6294 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
全部诉讼请求,判定公司子公司山东福尔一审胜诉。原告泰和贸易 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一
审判决情况及二审受理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及
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5-038)及《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87)。
(三)二审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人在民事上诉状中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4)鲁 0681 民初 6294 号一审民事判
决,改判支持泰和贸易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烟台忠慧、山东福尔承担。(四)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二(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福尔答辩意见为:
泰和贸易和烟台忠慧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且已 履行完毕,泰和贸易和烟台忠慧、山东福尔之间不存在委托追收债 务的关系,原告泰和贸易诉请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均系泰和贸易为 转嫁商业风险而伪造的虚假协议,对山东福尔不具约束力。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泰和贸易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法应驳回泰和贸易的全部上诉请求。
(五)案件进展情况
1、2025 年 10 月 27 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本案,案件依法进入二审审理阶段。
2、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一审争议焦点多次开展举
证、质证工作,充分提交证据并陈述各自主张。山东省烟台市中级 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慎核查,依法推 进案件审理工作。
3、2026 年 1 月 28 日,公司子公司山东福尔收到山东省烟台市
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 06 民终 6364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
泰和贸易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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