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证券代码:837821 证券简称:则成电子 公告编号:2025-074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运作和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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