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证券代码:837821 证券简称:则成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9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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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也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或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应当对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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