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证券代码:836826 证券简称:盖世食品 公告编号:2025-
115
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的议案》之子议案 13.03《关于修订<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公 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或认可的报刊和互联网站、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备案。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若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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