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830832 证券简称:齐鲁华信 公告编号:2025-041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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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9: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如下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
期债券、委托理财等。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以及对子公司投资的行为亦属于对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视同于本公司发生该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或董事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委托理财;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融资或资产抵押融资;设立或增资或减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本制度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 1 年又1 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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