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830832 证券简称:齐鲁华信 公告编号:2025-048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6: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承担首要责任。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任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长签署后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
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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