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830832 证券简称:齐鲁华信 公告编号:2025-043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1: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募投
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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