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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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见证。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 4 月 19 日,
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30
时在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潘宗路 1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 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
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总数75,322,8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7690%。
根据中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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