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证券代码:920837 证券简称:华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4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原股份”或“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明确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实施程序、特殊情形处理等各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9 号)、《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管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3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一)股东会职责
1、审批激励计划与本办法。
2、审批公司需达到的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
3、审批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激励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等)。
4、审批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经股东会审议后的激励计划)。
5、授权董事会处理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事宜。
6、其他由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规定的职责。
(二)董事会职责
1、审议激励计划与本办法,依据相关法规提请股东会表决。
2、审议激励计划的实施,提议股东会终止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后的激励计划)。
3、审批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未经股东会审议的激励计划)。
4、依据激励计划、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股东会的授权,审议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5、其他由激励计划、本办法规定或股东会授权的职责。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1、拟订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负责核实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会上进行说明。
3、对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领导并组织下设的工作小组开展与激励计划实施相关的工作。
(四)工作小组职责
1、组织、实施激励对象考核工作。
2、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拟订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等事项的建议方案。
3、向激励对象发出通知函、组织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监督激励对象履行激励计划、本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解除限售或终止等的建议。
4、负责激励计划相关财务指标的测算,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会计核算工作。
5、对激励计划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合规性提出意见,审核激励计划和本办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公司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处理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纠纷。
6、负责激励计划和本办法批准与实施过程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组织、议案准备工作。
7、负责向上级主管单位、证券交易所等监督机构进行激励计划的审核与备案工作。
8、负责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要求相关人员出具说明。
9、协调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生效程序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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