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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绿亨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70866 证券简称:绿亨科技 公告编号:2025-112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绿亨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7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8.00 元/股,发行股数 40,495,700 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323,965,6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2,358,247.52 元(含增值
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1,607,352.48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2 日,上述
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 371C000750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国泰海通、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全资子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2025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
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市绿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亨实业”)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支行增设募集资金专户,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开户相关事宜并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5 年 9 月 28日,公司与绿亨实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支行、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天津市绿亨实业有限公司(甲方 1和甲方 2 合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账号为 10239000000514087,监管账户金额为不超过 8000 万元。该监管账户仅用于甲方天津绿亨农业科技园建设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甲方可将专户内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四、监管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现、不通兑,监管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可以开通企业网银查询及支付功能,但网上提交的付款申请须接受乙方落地审核,甲方提交的网银付款申请即视为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及支付指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划款前提供划款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有权拒绝不符合协议约定及监管要求的划款申请,无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性审核,对于甲方申请的监管账户内资金
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约定或按相关规定合规调整后的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或监管账户内无足额资金余额用于上述划付的,乙方有权拒绝划款。乙方依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招股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实施的付款行为均视为已正确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职责,上述付款行为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如果划款相关材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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