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5
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湖云领天街北塔云领国际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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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
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 意字第 0525001 号
致: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设咨询”)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所有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第三方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及本所律师也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bes.cn)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es.cn)公告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30 在重庆市港安二路 2 号 2 幢
中设咨询九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15:00
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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