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4
证券代码:830896 证券简称:旺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9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8《关于制定<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制定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其他专项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直接选聘、竞争性谈判以及比选等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六条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在充分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相关选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九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
聘任协议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讨论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