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5-083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4.04:《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
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
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保障公司资产、权益的安全与完整;
(三)制止、查办公司内部违规、违法行为;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支持与指导公司经济活动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
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系、会议组织及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
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核查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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