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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舜宇精工: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5-077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1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的,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也可以将
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特指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董事候选人的人
数也可以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外,独立董事提名人还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独立董事的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
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出的董事人
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条 董事选举:将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
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出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出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第十一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二条 股东所投的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
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第十四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
于或少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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