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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鸿智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1


证券代码:870726 证券简称:鸿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1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3.01: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本制度规定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或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的信息披露
负责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应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北交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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