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72931 证券简称:无锡鼎邦 公告编号:2025-075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 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8:《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鼎
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荐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
当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
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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