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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1-06 15:37:41 股吧网页版
迅安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1-06


证券简称:迅安科技 证券代码:834950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常州经济开发区五一路 318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零二三年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为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瞿劲、李德明、吴雨兴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持股 10%以上股东迅和管理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

3、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高为人、瞿劲、李德明、吴雨兴及迅和
管理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本人/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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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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