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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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Block A,China Resources Building,1366 Qianjiang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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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迅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上公告了《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12 月 25 日 15:00,本次股东会于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东关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4 日 15:00 至 2025 年 12 月 25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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