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6957 证券简称:汉维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0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对
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五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通过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 审议批准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达到一定标准的交易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交易事项包括: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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