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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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haotai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目 录
释 义......4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8
一、 问询问题一......8
二、 问询问题二......21
三、 问询问题五......29
第二部分 本次交易相关情况的更新事项......39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39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43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44
四、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45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45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51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52
八、 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52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53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资格......53
十一、 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情况......53
十二、 结论意见......53
附件一 ......56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6]第 013 号
致: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创远信科的委托,担任创远信科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格式准则 56 号》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创远信科本次交易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鉴于北交所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出具了《审核问询函》,同时,本次交易的审
计基准日由 2025 年 6 月 30 日调整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本次交易的报告期相应调
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本所就《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
核查,并就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或补充事项期间相关事项
进行了补充更新,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上述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创远信科申请本次交易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告。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创远信科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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