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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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24/25楼(200120)
9th/24th/25th Floor,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No. 100 CenturyAvenue, Pudong NewArea, Shanghai 200120,
P.R. China
Tel: +86 21-58785888 Fax: +86 21-58786866
目 录
释 义...... 4
正 文...... 5
一、 本次注销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5
二、 本次注销相关事宜的具体情况...... 6
三、 结论...... 7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6]第 033 号
致: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指引 3 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创远信科的委托,就创远信科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董事会文件、股东会文件、公司相关公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创远信科本次注销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查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创远信科本次注销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该等文件的内容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创远信科本次注销相关事宜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创远信科本次注销相关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创远信科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应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或“本所律师” 指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公司”或“创远信科” 指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 指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划》”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次注销 指 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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