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0964 证券简称:润农节水 公告编号:2025-062
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 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该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证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 则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河 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会议情况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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