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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大禹生物: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7


证券代码:871970 证券简称:大禹生物 公告编号:2025-080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七条 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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