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2-13 18:33:31 股吧网页版
天马新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13


证券代码:838971 证券简称:天马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7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且尚未公开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
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义务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其它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重要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交易事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