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01 19:14:21 股吧网页版
开特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1


证券代码:920978 证券简称:开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因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战略目标紧密结合,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二)绩效挂钩原则:责权利相结合,薪酬水平与个人绩效、公司业绩紧密关联,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三)公平公正原则:在薪酬确定和发放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兼顾内部公平性与外部竞争性;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合理设置薪酬结构,既提供具有吸引力的激励,又明确约束条件,防止短期行为。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薪酬方案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制度和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公
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如公司出现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企管部及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
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绩效考核及薪酬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在公司内部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构成。

1、基本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考核周期及实际考核结果定期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将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3、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

4、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5、在公司内部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