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证券代码:920978 证券简称:开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6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特 股份”、“公司”)股东回报机制,提高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 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湖北开特汽车 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 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强化对投资者分红回报的制度保障。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 等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
出制度性安排,以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现金分红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公司分配年度股利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未出现重大资金支出(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上述公司发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
(五)现金分红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且同时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六)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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