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920982 证券简称:锦波生物 公告编号:2026-036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四)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与支付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如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的,按月支付;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构成与绩效考核参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薪酬和董事津贴。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专项奖励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三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根据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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