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8
证券代码:835892 证券简称:中科美菱 公告编号:2025-097
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8《关于修订<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责任人、负责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确保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需
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
公司经办人应当确认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上述工作完成后提交至公司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应当登录业务系统,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最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确认发布。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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