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晚,国家医保局发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工作重点,该局起草了《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由此,2021年国家医保目录调整工作正式启动。文件显示,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调整分仍旧为准备、申报、专家评审、 谈判、公布结果 5 个阶段。具体而言,准备阶段为今年6-7月,7-8月为申报阶段,8-9月为专家评审阶段,9-10月为谈判阶段,10-11月为公布结果阶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意参加今年医保谈判的独家药品而言,时间已经不多。调整方案显示,独家药品认定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
那么,目录外的西药和中成药哪些可以纳入评审范围?文件显示,主要有下述四类产品:一,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二,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三,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四,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药品。符合上述条件的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一律由企业按程序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纳入评审范围。
与之相对的,目录内哪些药品可以再申报?文件显示,主要有下述两类产品:一,将于2021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且按照协议需重新确定支付标准的独家谈判药品。二,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且企业主动申报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
同时,文件还规定:被国家药监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将被调出目录。并且,会重点考虑 2016年1月1日前准入目录,且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在国家药品采购平台没有采购记录的药品。
在药品目录价格调整方面,文件显示:处于协议有效期内,且按照协议需重新确定支付标准的谈判药品;根据企业申报,经专家评审有必要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与同治疗领域的其他药品相比,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近年来占用基金量较多的药品,需要进行价格调整。
在评审专家构成方面,调整方案显示,评审专家分为综合组和专业组。综合组评审专家主要负责论证确定药品评审技术要点,对所有纳入评审范围的药品提出评审意见。专业组主要负责对本专业领域内药品综合组评审意见提出意见建议,并对拟谈判药品的谈判主规格、参照药品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提出意见建议。
测算专家仍分为基金测算组和药物经济学测算组,分别从医保基金影响和药物经济学评价两方面针对谈判药品提出评估意见。而现场的谈判专家则由医保部门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负责与谈判药品企业进行现场谈判。
同时,医保局还建立专家负责、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所有评审、 测算工作全程留痕,确保专家独立、公正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