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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10 11:12:22 股吧网页版
有人要赔1亿多!广东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赵青 吴笋林 玲娜 李安 黄洁

  “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去年以来,全省共审理环境资源案件3.5万件,同比上升6.5个百分点。十大典型案例反映了各级法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实践。


  案例包括依法惩治污染大气、水、土壤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以生态修复为重点的环境损害赔偿力度,服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非法购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破坏生态林等犯罪行为,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保护和风险预防;服务绿色发展,全面贯彻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新类型案件,促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为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等内容。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各级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


  【典型案例】


  随意堆放炉渣24.8万吨


  须支付修复费用1.3亿余元


  李某是花都某垃圾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因组织员工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及焚烧后的炉渣24.8万吨随意堆放,导致地下水、土壤污染,对周边居民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政府有关部门为此支付修复费用1.1亿余元,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经评估为1714.4万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垃圾厂随意丢弃、堆放垃圾,造成生态环境受损,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决垃圾厂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功能损失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3亿余元;李某作为垃圾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垃圾厂和李某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表示,垃圾厂作为专门处理垃圾的特殊主体,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和注意义务。


  随意丢弃、堆放垃圾,导致地下水、土壤遭受污染,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环境修复费用。李某作为垃圾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已建成的排污项目应予关闭


  2006年11月,某公司在某村建设鱼虾饲料生产项目。2011年3月,某饲料公司受让上述项目整体资产,继续在原址开展生产经营。


  2018年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为涉案项目位于该市生活饮用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责令饲料公司自行关闭项目。


  饲料公司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复议维持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饲料公司遂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生产项目属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市政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当,驳回饲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也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环境整治,有力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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