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8-07-05 13:45:33 股吧网页版
中联重科:董事长詹纯新详解收购案:

公告日期:2019-08-06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pring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根据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获认可之香港集体投资计划)

(股份代号:01426)

由春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以春泉产业信托的基金单位及现金形式

向春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
向管理人支付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间的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
谨请参阅管理人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公告,内容有关管理人选择就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基金单位形式收取由春泉产业信托(「春泉产业信托」)拥有之物业所产生之管理人的基本费用,而浮动费用则全数以现金形式收取。
管理人董事会(「董事会」)宣布,管理人已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收取基本费用11,665,497.00 港元,其中 11,665,497.00 港元以基金单位形式(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向管理人发行 3,380,323 个基金单位的方式)支付。该费用为支付管理人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期间的基本费用。就此向管理人发行的 3,380,323 个基金单位(「发行」)相当于紧随发行后已发行合共 1,282,297,186 个基金单位约 0.26%。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间的浮动费用则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以现金形式向管理人支付。管理人将于下一份春泉产业信托财务报告内披露浮动费用的详情。
根据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组成春泉产业信托的信托契约(并经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补充契约修订)(「信托契约」),上述作为向管理人支付 100%基本费用而发行的基金单位数目,应相等于基本费用有关金额按每个基金单位 3.451 港元的价格(即信托契约所界定当时市价)所能购买的基金单位数目(下调至最接近的整数)。

上述向管理人发行基金单位乃于信托契约内订明。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会」)授出的豁免,该发行毋须获春泉产业信托单位持有人(「单位持有人」)批准。
紧接发行前,管理人持有 14,207,363 个基金单位。紧随发行 3,380,323 个基金单位后,管理
人持有 17,587,686 个基金单位,相当于已发行 1,282,297,186 个基金单位约 1.37%。

向管理人支付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间的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
根据信托契约,春泉产业信托的管理人春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有权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起(包括该日)开始收取(其中包括)下列费用:
(i) 每年存置财产价值(定义见信托契约)0.4%的基本费用(「基本费用」,定义见信托契
约),每季按各季最后营业日营业时间结束时计算并就任何部分期间及春泉产业信托
的期限按比例分配;及
(ii) 每年春泉产业信托物业收入净额(定义见信托契约)(扣除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前)
3.0%的浮动费用(「浮动费用」,定义见信托契约)。为计算浮动费用,物业收入净额
已根据春泉产业信托截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间的未经审核管理账目计算,可
根据信托契约第 11.1.2.4 条予以调整(如有)。

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人可于每个财政年度每年一月十五日或之前选择以现金及/或春泉产业信托的基金单位(「基金单位」)形式收取该财政年度的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谨请参阅管理人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公告,内容有关管理人选择就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基金单位形式收取由春泉产业信托拥有之物业所产生之管理人的基本费用,而浮动费用则全数以现金形式收取。
董事会宣布,管理人已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收取基本费用 11,665,497.00 港元,其中11,665,497.00 港元以基金单位形式(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向管理人发行 3,380,323 个基金单位的方式)支付。该费用为支付管理人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期间的基本费用。就此向管理人发行的 3,380,323 个基金单位相当于紧随发行后已发行合共1,282,297,186 个基金单位约 0.26%。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间的浮动费用则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以现金形式向管理人支付。……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