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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9 21:50:50 股吧网页版
香港两男子被控非法卖空获利超千万港元 涉及福森药业、中国宏光、高鹏矿业等28家港股公司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4月9日,香港一宗涉及非法卖空的证券欺诈案件在区域法院进行首次聆讯。

  该案件由香港证监会调查后提起诉讼,案中两名被告陈海城及李宝程被指称使用欺诈计划,非法卖空28家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

  这是首次有涉及非法卖空的证券欺诈案件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在区域法院进行刑事检控。该条例规定,在涉及证券的交易中从事任何具欺诈或欺骗性质的作为、做法或业务,即属犯罪。任何人如触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所订的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三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取的香港律政司控罪书显示,陈海城和李宝程被控28项罪行,涉及28家港股公司(含目前已除牌公司),如福森药业(HK01652)、中国宏光(HK08646)、高鹏矿业(HK02212)、中国储能科技发展(HK01143)等。

  在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陈海城和李宝程讹称陈海城持有足够数目的上述28家公司股份,以支持透过陈海城在贝格隆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格隆证券)的证券账户发出的卖盘,但事实并非如此。结果,二人得以就相关公司的股份进行非法卖空交易,并获利约1100万港元。

  二人围绕28家公司的非法卖空手段操作均类似。以福森药业为例,控罪书显示,陈海城、李宝程在香港联同其他身份不明人士,通过由陈、李二人及/或其他身份不明人士操作的、陈海城名下的元库证券有限公司及/或贝格隆证券的证券交易账户,在证券交易中以欺诈或欺骗贝格隆证券为目的,直接或间接使用欺诈计划,或直接或间接实施对贝格隆证券具有欺诈、欺骗性质或会产生欺诈、欺骗效果的行为、做法或业务。具体为2020年12月9日,二人以口头及/或书面方式向贝格隆证券虚假声称陈海城持有足够数量的福森药业股份,以支持陈海城的卖出指令,进而对福森药业开展欺诈卖空活动。同时,陈、李二人订有利润分配安排,用以处置该欺诈计划所获取的非法利润。

  2020年12月4日,福森药业股价达到6.943港元/股的短期高点。2020年12月9日,在陈海城、李宝程进行涉嫌卖空活动当日,福森药业股价报收于6.546港元/股,跌幅1.64%,随后一个月福森药业股价持续下跌。

  图片来源:Choice

  此前也有人因非法卖空被香港证监会检控。个人投资者杨得心在2020年5月28日向其经纪行雅利多证券有限公司递交一份交收指示表格,其意是要显示她在另一家经纪商持有1500万股在香港上市的奥栢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栢)的股份,但事实上她没有持有有关股份。该经纪行受到误导,遂容许杨得心在宣称的股份转让交收前沽售奥栢股份。

  而杨得心在递交交收指示表格及沽售奥栢股份时,并无持有任何股份。杨得心就奥栢股份进行非法卖空后,便着手以较低价格买入相同数量的股份,以在同日填补空仓。她因而获取约60万港元的非法利润。

  最终,杨得心被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并在2024年3月判处其监禁18个月。这是香港证监会首次就涉及非法卖空的证券欺诈行为提出检控,也是首次有人在非法卖空的个案中,因在涉及证券的交易中意图欺诈而使用具欺诈或欺骗性质的计划,就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下的罪名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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