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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07 15:24:31 股吧网页版
盗录1700余部AI短剧牟利获刑!法院: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来源:央视新闻

  当下,人工智能技术正在深度融入内容创作,AI短剧凭借低门槛、新形式迅速走红网络。越来越多的人借助相应工具参与短剧创作,在享受数字时代创作乐趣的同时,一个关键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作为普通创作者,我制作的AI短剧,究竟是否享有著作权?被侵权了又该如何维权?

  这部AI短剧中的人物和场景,都来自一款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的运营公司制作了专门的AI工具,创作者在其中输入原创剧本、情节设定、镜头要求等提示词,就能快速生成AI短剧,并在官方指定平台发布,供用户付费观看。

  在短视频平台上,这种类型的AI短剧已成为一个专门系列,吸引大量用户观看。据该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已有数百位用户参与创作,累计生成超过7000部AI短剧,一部剧的单价从几元到十几元不等,其中多部热门短剧的销售量达到了上千份。

  但在2024年下半年,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有人未经允许公开售卖这一系列短剧。

  这是当时挂在某二手平台上的链接,卖家在介绍中写道,打包出售1300多部短剧作品,售价为66.66元。经过工作人员核实,这些短剧都是通过盗录的方式获取,并未获得任何授权。

  被侵权公司工作人员张先生:我们发现的时候涉及的面还是比较广的,现在网上的很多交易平台,包括购物平台基本上都辐射了。从数量上来说,它基本上涵盖了我们整个官方平台上的所有短剧,甚至持续更新。我们作为著作权的共同方,任何一方从法律上都有权利去维权。

  这家公司认为,盗录行为已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涉嫌刑事犯罪,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警方迅速锁定两名售卖涉案AI短剧的犯罪嫌疑人。 案件涉及的是AI生成的短剧,它是否受相关法律保护呢?针对这类新型知识产权的法律难题,广州黄埔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还原用户创作全流程

  近年来,人工智能生成的视频、图片、文字等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直是个司法难题。那么在这起案件中,这些涉案AI短剧是不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侵权人是否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提前介入这起案件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检察官首先要明确,涉案AI短剧算不算是法律意义上的作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张秋杰:AIGC作品不一定都享有著作权,那么怎么区别是否享有著作权?核心是人在整个创作活动中智慧投入的占比。

  为准确认定涉案AI短剧中创作者的智力投入,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调取创作证据:包括用户撰写的原创剧本、创作沟通记录、AI工具操作日志、镜头设置与编排记录等,还原用户从构思到生成作品的全流程。

  结合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的AI短剧,并非简单输入关键词“一键生成”,而是用户通过原创剧本设定主题、人物、情节、风格,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构思与独创性表达,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认定标准。

  盗录视频千余部

  达到刑事犯罪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数量合计超过500件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涉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通过录屏软件非法翻录相关AI短剧,并生成网盘链接分享给购买者进行牟利。经统计,本案中盗录视频的数量达到了1700多部,已经达到刑事犯罪追诉标准。

  张秋杰:我们确认侵犯著作权事实的存在,也明确了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AIGC作品予以传播牟利。传播的数量已经达到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追诉标准,构成了刑事犯罪,我们依据刑法的规定予以提起公诉。

  盗录传播牟利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获刑!

  2026年4月21日,这起案件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知识城法庭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审理的核心,也正切合当下公众对于AI短剧的疑惑,什么样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盗播AI短剧到底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法庭围绕这些焦点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审判长:判决如下,全体起立。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表示,结合在案证据,本案中涉及的AI短剧,应当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本案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未经权利人允许,盗录AI短剧进行传播并牟利,涉案作品达1700多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生成式AI作品刑事保护案,既保障了受害企业和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以司法判决明确了AI作品的著作权认定规则:只有包含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的AI生成内容,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欣霞:通过司法实践明确了行为边界,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司法裁判的样本。强化了创新保护,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及时有力的司法保障。

  同时,本案的判决,为AI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具体指引,也让各类主体在使用、创作和传播AI内容时有了更清晰的行为边界与法律依据。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静:既要保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要合理地保护技术创新。对企业来说要承担起严格的事前审查和管理义务,而且要确保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对创作者来说,AI只能是一个创作的辅助工具,作品一定要体现出创作者的独创性的智力投入,所生成的作品才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普通用户来说,不能认为AI生成的内容就能随便使用,如果肆意大量地传播,哪怕没有盈利,也可能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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