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中办、国办印发《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即日起正式执行。这一考核结果,将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考核办法》明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美丽中国建设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情况。
二是美丽中国建设年度主要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大气环境、水和海洋生态环境、土壤生态环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生态质量状况以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三是美丽中国建设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污染治理、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提升、生态环境安全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四是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考核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是群众满意程度。考核群众对本地区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原则上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其中综合评价工作于次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合理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
从考核结果来看,《考核办法》将其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评分细则。
若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不合格”,《考核办法》要求其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按期整改到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需要追究责任的,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良好”及以上。对于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这份《考核办法》并非孤立文件。就在4月23号,两办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两份文件有着明确衔接——对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有关考核,应当与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保持衔接。
在具体的考核步骤上,《考核办法》规定了以下四步。一是自评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美丽中国建设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总结,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总结报告,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统计监测数据和群众评价感受等有关部门掌握数据可不开展自评。
二是核实核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评总结报告进行核实核证和汇总整理。
三是综合评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
四是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馈考核发现问题,并推动问题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