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09 12:50:00 股吧网页版
证监会严肃查处清越科技财务造假案,中介机构当日启动先行赔付
来源:红星资本局


K图 688496_0

  备受关注的清越科技财务造假案迎来新进展。5月8日,证监会对清越科技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正式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公司因连续多年虚增利润、编造发行文件虚假内容,证监会拟对其罚款1.73亿元,相关责任人也被重罚并实施市场禁入。

3361c245c4c13a1c3a3ae5e1b95d572.jpg

  同日,清越科技收到上市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实际控制人通知,上述相关方拟共同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清越科技涉嫌欺诈发行、财务造假

  中介机构与实控人拟先行赔付

  5月8日晚间,清越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半年报,清越科技通过故意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少计提应收账款减值损失、虚假销售芯片、未及时对补缴税款进行会计处理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1065.49万元、4540.21万元、4753.60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1.72%、104.58%、145.10%,其中2021年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涉嫌欺诈发行。此外,清越科技2023年未及时披露补缴4442万元出口退税款事项。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拟对清越科技处以1.7288亿元罚款,对五名责任人员合计处以3300万元罚款,并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同日,清越科技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如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全力配合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

  证监会公告表示,已冻结清越科技募集资金相关账户,目前正在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开展调查。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本案引入了由中介机构启动的先行赔付机制。广发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清越科技实际控制人已公开声明,共同出资设立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广发证券5月8日晚公告称,公司作为清越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如清越科技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董事会同意公司主动采取先行赔付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相关方共同出资设立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合规办理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设立和赔付等相关具体事宜。

  先行赔付同步落地

  投资者保护机制日趋成熟

  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自愿纠纷化解机制。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先赔后追、高效解纷”。相较于漫长的诉讼流程,中介机构主动垫付赔偿资金,能让受损投资者在短时间内获得合理补偿,大幅降低维权门槛。这种“快响应、齐发力”的处置模式,也打破了以往投资者维权周期长、成本高、举证难的困境。

  我国资本市场先行赔付实践始于 2013 年万福生科案。截至目前,A股市场已有万福生科(2013)、海联讯(2014)、欣泰电气(2017)、紫晶存储(2023)、广道数字(2025-2026)五单先行赔付的实践案例。先行赔付逐步成为中介机构履职标配,折射出监管层压实中介“看门人”职责、构建市场良性生态的坚定决心。

  此次清越科技案的先行赔付,是A股第六单先行赔付实践,也是2026年以来第二单落地项目。业内人士认为,保荐机构等主体在企业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日即启动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意向安排,标志着我国先行赔付实践进入快速反应阶段。

  法律界人士指出,中介机构主动启动先行赔付,是直面执业责任、补齐合规短板的有力举措。通过真金白银赔付、自查整改、后续追偿等全流程动作,既履行了资本市场“看门人”法定义务,也通过主动担责修复市场声誉,为行业传递了“正视责任、履职尽责”的正向导向。(熊英英)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