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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09 16:46:30 股吧网页版
外卖骑手撞伤路人致十级伤残,这笔钱谁来赔?平台该负责吗?法院判了
来源:上观新闻

  骑电动车正常行驶时被外卖骑手撞伤,赔偿责任究竟该由骑手本人、用人单位、外卖平台,还是保险公司承担?若平台已将配送业务分包给其他公司,平台是否还需要负责?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了各方的责任边界。法院认定,外卖骑手在配送过程中撞伤他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骑手的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唯一股东因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连带责任;骑手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接单平台因不参与骑手日常管理、无过错,无需担责。

  事发时,马女士骑电动车正常行驶,外卖骑手在驶入道路时未确保安全,将其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外卖骑手负事故全部责任,马女士无责任。马女士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因外力作用致右桡骨远端骨折、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等,两处伤情均评定为十级伤残。为维护权益,马女士将外卖骑手、骑手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唯一股东、接单平台以及投保综合险的保险公司等全部相关方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全部损失。

  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故责任认定清晰,骑手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骑手正在配送外卖,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骑手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用人单位承担。该用人单位的唯一股东,因无法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应对用人单位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受害人的债权能够及时、足额获赔。

  用人单位为骑手投保了骑手综合险(含个人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虽然本案处理的是侵权纠纷,但保险公司自愿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重复诉讼与程序拖延,法院在侵权案件中将保险合同关系一并处理,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及其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接单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查明,平台方已将相关配送业务整体分包给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配送人员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独立承担。从运营模式看,平台方仅提供信息匹配、订单派发、路径规划等技术支持服务,并不直接对外卖骑手进行日常用工管理。因此,平台方在本案中既非用工主体,也无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青东人民法庭四级法官周锦雯表示,外卖骑手侵权案件中,首先要厘清责任主体:骑手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若用人单位为一人公司且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股东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用人单位投保的个人第三者责任险虽属保险法律关系,但为减少诉累,法院可在侵权案件中准许保险公司直接按约赔偿。平台是否担责,则取决于其是否参与骑手管理和存在过错。本案的处理模式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和责任划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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