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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09 21:47:20 股吧网页版
壹快评丨买榴莲仅退款事件启示:失德违法不可姑息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李攻

  过去有句俗话说,从北京到南京,买的不如卖的精,意思是说卖家往往比买家精明。但近日媒体报道的“吃了榴莲要求退款”的事件,却让这句老话在新形势下被重新审视:有的无良买家不但“精明”,而且失德甚至违法,对这种行为决不能姑息。

  据报道,日前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一买家袁某某在河南商家程某经营的电商店铺购买榴莲肉,收货后虚构“商品发霉”,向平台申请“仅退款”,最终拿到190.71元的全额退款。程某对自己的货品质量坚信不疑,并从袁某某发的视频中发现很多漏洞,于是两次赴德州调查取证,取得了买家吃了榴莲又申请“仅退款”的证据。袁某某因虚构事实骗取退款,已被行政拘留。

  “仅退款”制度规定:买家收到商品后,若发现存在品质问题及与描述不符等情况,可发起“仅退款”申请;平台介入后,可能无需商家同意即可完成退款,且商品无需寄回。

  这一设计初衷是为了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使消费者在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能快速获得赔偿,但其良性运行依靠买卖双方共同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诚信缺失,再好的制度设计也会走形。

  因此,我们习惯性将监督的目光对准卖家的同时,也应该对无良买家依法处罚。即使这类无良买家数量不大,但对整个电商环境的破坏不容忽视。

  此次卖家程某成功维权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程某不惜代价也要维护自己的商誉,不吃哑巴亏,不放纵无良买家;二是,相关执法部门不以数额小而置之不管,事关社会公序良俗的事,数额虽小而意义重大。

  在很多人看来,卖家程某有点“轴”,为了190元奔波1600多公里、花费5000余元。但对程某来说,这不仅是拒绝被恶意敲诈,更是捍卫自身商誉的底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目前,买家袁某某已经因违反此条规定被行政拘留。此外,依照法律规定,程某为维权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也应由袁某某承担。袁某某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当前一些恶意买家专攻小额订单,利用“金额低、商家耗不起”的心理反复作案,有的人甚至成为惯犯,连续欺诈多家店铺。程某这次较真的维权行为也在告诫这些恶意买家,把心思放正一点,生活中有很多像程某这样坚守底线、不愿妥协的人,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制裁。

  总之,此事看似是一起金额不大的民事纠纷,但关系到诚实信用原则,也关系到公序良俗。往大了看这决不是小事,对此类行为决不可以姑息。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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