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拟修订交通事故处理规定:逃逸者“减轻后责任不得低于同等”
来源:大河财立方
为进一步适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新形势、新发展,优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提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效率,近日,公安部就关于修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共114条,征求意见稿拟修改9条,其中主要包括:
完善逃逸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调整逃逸当事人适当减轻责任的情形,同时明确有逃逸情形的“减轻后责任不得低于同等”,继续保持对逃逸行为的震慑力度。
增加2种固定证据方式(摄像、实景三维采集),允许根据一般事故具体情形,分类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组合,允许撤除现场后根据需要补充制作现场图、勘查笔录。
补充作为证据材料的电子数据种类。目前,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以及车辆动态监控设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等设备记录的电子数据已成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交通违法行为取证的新型证据。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上述与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相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材料。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包括:进一步细化复核要求,对事故调查和认定中存在瑕疵或不足,经补充或解释,不影响事故认定的,不再作出责令原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并在复核结论中说明补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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