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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0 21:55:30 股吧网页版
壹快评|获利300元罚款45万,打击股市谣言别漏过“选择性沉默”的上市公司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秦新安

  5月9日,北京证监局公布的一张“天价罚单”引发市场广泛关注。两名当事人因编造传播虚假的股市信息,获利不到300元,却被处以45万元的罚款,处罚金额高达获利金额的1500倍。这一悬殊比例初看令人咋舌,实则于法有据,并不冤枉。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同时,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于违反该规定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条谣言可以瞬间引发股价剧烈波动,让无数普通投资者的财富化为泡影。拿这次处罚案例来说,违法当事人虽然获利仅数百元,但根据相关虚假信息进行投资操作的投资者,每个人可能损失成千上万,受损失的人数也可能成千上万。这么看来,相关处罚并不离谱,总体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股市是“多空博弈”的场所,在一定时段内,谣言并非对所有人都构成损害,也会给部分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带来“好处”。这种不对称的损益格局,使得市场各方对谣言的态度产生微妙的分化。有人对它深恶痛绝,有人对它无动于衷,也会有人对它心生欢喜。采取何种态度,主要取决于谣言对自身的利弊。

  这种分化在上市公司群体同样有所体现。现实中可以看见,对于对公司不利的谣言,绝大多数公司都能做到及时辟谣;而对于能推高公司股价的传闻(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一些公司会在第一时间“选择性沉默”。有的公司对于谣言装聋作哑,任由其发酵;有的虽然发布澄清公告,但措辞模棱两可,助长市场猜测和炒作。

  近期有关深市某公司为“英伟达核心供应商”的传闻,便存在这方面的嫌疑。相关传闻在媒体和券商研报中大量传播,直接推动公司股价在较短时间内大幅上涨,市值急剧膨胀。但财报数字显然与传闻实力难以匹配。面对投资者询问和媒体采访,当事公司多次以“不披露具体客户合作信息”“客户有保密要求”等理由应对。这种态度很难不让人猜测,该公司在传闻产生与传播中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

  需要指出的是,个别公司这样做,并不是它们的自由,而是涉嫌违法违规。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媒体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予以公开澄清。

  可见,对于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场消息,无论真假,相关上市公司都有义务及时关注、必要时予以公开澄清,否则即涉嫌违法,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具体到前述深市某公司,相关传闻其实早已触发需要关注、澄清的两大法律条件:其一,传闻直接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不可谓不“重大”;其二,股价异常波动伴随着媒体持续报道,无法视而不见。虽然公司以“客户保密”为由拒绝回应,但这一理由站不住脚。因为法律上的“重大信息”披露义务,优先于一般的商业保密义务。目前其做法已涉嫌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面临监管追责和投资者索赔的双重法律风险。今年3月,巨力索具因对市场虚假传闻迟迟不作澄清而被处罚,即为前车之鉴。

  其实,上市公司对股市谣言态度含糊甚至变相纵容,是一种短视且危险的行为。它或许能带来一时的股价上涨和市值膨胀,损害的却是公司长期的信誉和资本市场的健康生态。今天的一条谣言可能让股价飞升,明天的另一条谣言也可能让股价暴跌。市场各方都是利益共同体,在一个失去公平公正的市场,没有谁一直是幸运儿。

  因此,对于编造、传播股市谣言的违法行为,除了监管出手打击,上市公司也不能置身事外,更不能暗中助推;而应及时予以澄清,哪怕短期看起来谣言对公司有“好处”。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谣言生存的土壤,保障包括投资者、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在内的市场各参与方的长远利益。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加大了对编传股市谣言和误导性陈述的打击力度,上述“天价罚单”便是清晰的信号。在此形势下,上市公司应更加保持清醒,恪守底线。对于依法需要回应的市场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莫因一时股价之惑而错误行事,因小失大。

  (作者系第一财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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