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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0 23:21:21 股吧网页版
民警售卖公民信息获刑,抓“内鬼”需扎紧制度篱笆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决,该案于2026年1月28日由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宣判。其中提及,涉案男子王某甲伙同多名公安系统干警通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公民银行账户信息的冻结、止付情况。判决书显示,其团伙累计非法查询银行账户180余条、违规止付27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5件人民法院审结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中,铁路行业“内鬼”有偿查询演艺人员乘车信息,也受到公众广泛关注。

  出现行业“内鬼”是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原因之一,利用职务之便兜售他人信息,普通行业的“内鬼”就足够可恶,更何况是发生在公安系统。保护银行账户信息安全、进行止付等操作,本是反诈工作中守护公民财产的重要方式。但当中却有一些人知法犯法、内外勾结,击穿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更为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公众的信息安全感蒙上了阴影。

  面对个人信息泄露,法律对于“内鬼”的惩处一直都是高压态势。《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去年公布的一起案件中,90后民警李某甲利用工作职务便利,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导出4978人的数据,包括公民住宿信息570条,获利5万元,法院对此就认为“情节特别严重,不宜适用缓刑”。

  “内鬼”铤而走险、监守自盗,一方面由于是公民信息种类繁多,从公安系统到各行各业,从业人员未能健全信息保护意识,或是认为倒卖公民信息可以“逍遥法外”,或是认为内部泄密是可以“内部消化”的小事。

  另一方面,缺少内部监督机制、内部管理混乱,也为“内鬼”留下可乘之机。就以此次案件为例,江西省上高县公安局某负责人晏某、某副所长陈某、刑侦大队副队长兼情报中队长左某甲等均已获刑。包括公安局负责人在内的三名公安干警共同作案,甚至存在晏某介绍、邀请其他两名干警参与的“传染”行为,实在触目惊心,作为一起窝案,更可谓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查处难度极高,若非王某甲投案自首,很难想象何时才能斩断这条肮脏的利益链。

  公安数字证书随意混用、国家级反诈平台被滥用,同样暴露出当地部门缺乏对人员个体行为的约束与规范。而这也不仅是此案独有的特点,如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规范行业内部行为,对政府机关乃至各行各业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另外,尽管法律明确“从重处罚”、对“内鬼”零容忍态度,但信息泄露犯罪同样涉及单位声誉,如何避免涉事单位动用权力干预或掩盖犯罪事实,让法律规定得以严格执行,同样值得深思。

  当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愈发迫在眉睫。打击行业“内鬼”的态势要始终高压,也要进一步强化制度对个人的约束、行业的规范,更要触达信息泄露的源头,对“内鬼”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内鬼”不除,公众无法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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