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新规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方财经网
南方财经5月11日电,海关总署今天(1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政策解读,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基于新修订的《办法》,海关总署已与国家药监局共同商定在上海市开展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已自今天起正式实施。在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新《办法》取消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取消化妆品指定或认可场所存放要求。优化检验地点设置,将进口化妆品检验地点从口岸调整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目的地,出口化妆品可由海关总署指定检验地点,企业生产经营更加自主灵活。强化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自动比对验核进口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等电子数据,进一步精简纸质材料与人工审核。真正实现让企业少跑腿、监管更精准,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支持新业态发展,为改革持续积蓄势能。新《办法》系统固化了近年来海关进出口化妆品安全监管改革成果。紧扣美妆产品多元化出口需求,创新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模式,为中小微企业出海拓市场量身定制“轻量化”高效便捷通关服务。取消首次进口化妆品特殊管理要求,优化展品监管,助力“首发、首展、首单、首店”业态的提质升级。扩大进口化妆品免予检验样品适用范围,赋能检测、研发等新业态创新发展,助力我国从“制妆大国”迈向“制妆强国”。(央视新闻)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