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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1 19:47:30 股吧网页版
违规豁免高管限售承诺?胜通能源遭投资者起诉: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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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1日晚间,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源”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公司遭投资者提起诉讼。原告王功伟主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管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相关议案,不符合公司法及交易所监管规则,认为实控人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近五成,应严格恪守上市时作出的限售承诺、不得随意豁免,正式请求法院确认此次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后续诉讼进展将对公司治理、股东股份限售及资本运作安排带来不确定性。

  公告披露,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

  原告王功伟于2026年4月15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于2026年5月8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

  公告显示,原告方认为,根据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披露,魏吉胜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直接持股4,436.00万股股份,持有公司36.97%;通过云轩、新耀、同益、弦诚投资间接持股1,436.92万股股份,间接持有公司11.97%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48.94%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第1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第16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上市公司股东在判断是否具有大股东身份时,还应当将其通过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与其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第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第160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上述规定,魏吉胜每年转让直接持股和通过云轩、新耀、同益、弦诚投资间接持股总数不得超过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25%。

  基于上述规定,魏吉胜等应严格遵守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限售承诺,该等承诺不得豁免。

  原告方诉讼请求,确认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胜通能源表示,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本次诉讼暂不涉及具体金额,本次案件尚在处理中,最终对公司的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业绩方面,2025年,胜通能源营业收入55.33亿元,同比增长17.7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40.84万元,同比增长208.9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1741.67万元,同比增长2.98%,基本每股收益0.0652元,同比增长208.98%。

  2026年第一季度,胜通能源营业收入12.88亿元,同比下降23.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34.47万元,同比下降128.2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143.17万元,同比下降124.36%,基本每股收益-0.0296元,同比下降1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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