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
近日,清越科技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高管予以行政处罚;与此同时,清越科技收到上市保荐人、审计机构、公司实控人的通知,相关方拟共同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笔者认为,先行赔付机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未来它还可以进一步发挥更大功效。
《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实控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这一制度设计,既尊重民事责任归属逻辑,又兼顾投资者快速获赔需求,是平衡效率与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以往证券虚假陈述、欺诈发行案件中,投资者维权往往要经历立案、调查、审理、判决、执行等漫长流程,耗时较长且举证困难、索赔效率较低,不少中小投资者因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索赔。先行赔付打破“先定责后赔付”的传统路径,责任方在行政处罚落地后快速启动赔付,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请、通过审核即可获得补偿,有效缓解投资者索赔焦虑。
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本质是发行人、实控人、中介机构等多方责任缺失。实控人往往是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的主导者或核心受益者,也应是首要责任人,实控人加入先行赔付阵营,契合“过责相当”的法治原则,让先行赔付资金更有保障,也让责任追究更精准、更到位。先行赔付机制让实控人、中介机构拿出真金白银补偿投资者,既体现其认错纠错态度,也通过经济代价的追究强化市场震慑,让后续市场主体不敢轻易触碰违法红线,推动形成“违法必担责、受损有赔偿”的良性市场生态。
本案提醒中介机构必须切实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中介机构作为信披质量的重要把关人,对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法定核查验证义务,为此必须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底线,强化职业怀疑精神,严格执行核查程序,对异常财务数据、可疑业务交易刨根问底,这既是履行法定义务,也是规避民事赔偿风险、守护自身声誉、实现长远发展的必要举措。
为更好落实先行赔付机制,最大化保护投资者权益,结合本案与市场实践,有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
一是规范先行赔付实施流程。要确保流程公开透明、操作规范有序。先行赔付主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后,应第一时间披露赔偿方案,其中需明确获偿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等认定标准。先行赔付主体可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同时,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应充当赔偿主体与受偿主体之间的沟通桥梁,可引入专家调解双方分歧,助力双方快速达成合理赔偿协议。
二是先行赔付后应强化向其他主体的追偿力度。先行赔付并非“责任兜底”,而是“先赔后追”,赔付方在补偿投资者后,有权依法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尽管《证券法》规定可向发行人追偿,但由于发行人只是一个法律主体概念,而非具有主观意志和执行能力的主体,笔者认为发行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建议法院等司法机关将所有赔偿责任量化到各相关责任主体,实控人作为造假主导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中介机构根据履职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司法支持等方式,保障追偿权顺利实现,让最终责任方付出相应代价,防止责任转嫁。
三是落实对中介机构先行赔付的激励。监管部门可继续完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执业声誉管理等配套机制,对主动开展先行赔付、有效减轻投资者损害的中介机构,相关处罚信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在评价评分时按规定给予至多扣减1分等激励,形成“主动担责—减轻惩戒—声誉修复”的良性循环,激发中介机构主动担责、积极参与先行赔付,维护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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