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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2 23:37:30 股吧网页版
私募基金浙江壹诺被撤销管理人登记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5月12日电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近日披露对浙江壹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壹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中基协称,经查,浙江壹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向协会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浙江壹诺部分产品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为浙江壹诺法定代表人乔中兴实际控制的资金,相关人员为乔中兴代持私募基金产品份额。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简称《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2021年11月,浙江壹诺关联公司杭州晖捷成立。浙江壹诺未按规定及时向协会报告关联方杭州晖捷相关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登记备案办法(试行)》规定。2025年5月20日,浙江壹诺在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完成关联方信息的更新。

  以上事实有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机构情况说明,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基协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撤销浙江壹诺管理人登记。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

  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

  中基协表示,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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