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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0 19:49:40 股吧网页版
V观财报|ST东时及实控人徐雄等被罚440万元
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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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5月20日电因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证券简称:ST东时)及实际控制人徐雄等合计被罚440万元。

  20日盘后,ST东时公告,近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雄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东方时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东方时尚2022年未对其子公司重庆东方时尚土地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少计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导致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利润9402916.83元和18931027.65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0.97%和82.33%。

  2024年4月30日,东方时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更正并追溯调整2022年度财务报表。

  北京证监局指出,东方时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徐雄时任东方时尚董事长、重庆东方时尚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闫文辉时任东方时尚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红玉时任东方时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

  一、对东方时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

  二、对徐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三、对闫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红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ST东时成立于1995年,主营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培训业务,于2016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二级市场,ST东时20日收跌1.94%报3.54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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