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酒泉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对建设银行酒泉分行(下称“建行酒泉分行”)及8名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公示表显示,建行酒泉分行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酒泉金融监管分局对该行处以180万元罚款。
与此同时,该行有8名相关责任人被处罚,追责范围覆盖分行行长至一线客户经理。

来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
其中,时任建行酒泉分行行长的张森,时任建行酒泉分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玉门支行副行长的雒玉亮,时任建行酒泉分行小企业业务部(小企业经营中心)经理的杨春年,均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其余5名责任人中,时任建行酒泉分行高级客户经理的张卫宏,时任建行酒泉分行行长助理的陈晓峰,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时任建行酒泉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的刘金伟,时任建行酒泉分行高级客户经理的聂存山,时任建行酒泉分行小企业经营中心客户经理的崔雯雯,均被给予警告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张森、雒玉亮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森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90万元;判处雒玉亮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经审理查明,张森在担任建行酒泉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80.23万元;2014年至2016年,连续3年向某公司违法提供黄金租借业务及流动资金贷款共计45000万元;2013年至2016年,违反规定先后三次为他人出具保函,累计金额17000万元。
雒玉亮在担任建行酒泉分行公司业务部业务员、客户经理期间,于2014年至2016年,连续3年向某公司违法提供黄金租借业务及流动资金贷款共计45000万元;2016年至2017年,雒玉亮根据建行酒泉分行原行长张某安排,将本人亲属名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张某指定人员,用于存入受贿款项100万元并代为保管,后雒玉亮根据张某安排将其中60万元转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