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酒泉监管分局发布一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剑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罚单显示,建行酒泉分行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80万元。
同时,张某(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行长)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雒某亮(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营业部客户经理、玉门支行副行长)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杨某年(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小企业业务部(小企业经营中心)经理)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损失,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张某宏(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高级客户经理)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于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陈某峰(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行长助理)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于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刘某伟(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于警告。
聂某山(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高级客户经理)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于警告。
崔某雯(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小企业经营中心客户经理)存在“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违法违规问题,被处于警告。

记者注意到,此次被罚的张某、雒某亮已经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相继“落马”。
2023年2月14日,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在其微信公众号“酒泉检察”发布消息称,日前,中国建设银行酒泉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张森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一案,经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由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至2020年,张森利用担任建行酒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为相关企业审批、发放贷款过程中,违反银行贷款审批流程规定,指令下属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办理贷款,出具银行保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据甘肃酒泉市纪委监委消息,今年1月2日,甘肃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对中国建设银行玉门支行原行长雒玉亮违法发放贷款、洗钱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雒玉亮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宣判后,雒玉亮不服判决提起上诉。7月24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雒玉亮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酒泉分行公司业务部业务员、客户经理期间,于2014年至2016年,连续三年向某公司违法提供黄金租借业务及流动资金贷款共计45000万元;2016年至2017年,雒玉亮根据建行酒泉分行原行长张某安排,将本人亲属名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张某指定人员,用于存入受贿款项100万元并代为保管,后雒玉亮根据张某安排将其中60万元转给他人。
法院审理认为,雒玉亮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公司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为贿赂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并转移资金,其行为构成洗钱罪。雒玉亮在调查阶段如实供述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的洗钱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在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