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晚间,永辉超市(601933)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与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御锦”)、王健林先生、孙喜双先生、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国仲(2024)第317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

永辉超市强调,本次案件执行回款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后续进展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仲裁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另据永辉超市此前公告,2023年12月8日,该公司与大连御锦签订《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永辉超市向大连御锦出售所持有的3.89亿股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商管”)股份。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为45.3亿元,由大连御锦分八期支付。
2024年7月26日,永辉超市与大连御锦、王健林、孙喜双、一方集团经友好协商,签订《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王健林、孙喜双、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第1.1条的约定,本次转股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合计38.39亿元共分八期支付(具体为第三至第十期),其中第四期股份转让价款的约定付款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约定付款金额为3亿元。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王健林、孙喜双、一方集团将为剩余转让价款的支付提供担保。
鉴于大连御锦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王健林、孙喜双、一方集团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永辉超市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国仲”)提起仲裁申请。

上国仲于2026年4月13日出具《裁决书(上国仲(2024)第3170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36.39亿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速到期违约金2.18亿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1万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4.5万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178.33万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就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第(一)至(四)项裁决项下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本案仲裁费1825.16万元,由被申请人方共同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方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1825.16万元。
二级市场上,截至5月21日收盘,永辉超市跌3.37%,报3.44元/股,总市值312.2亿元。2026年以来,永辉超市股价跌幅为26.65%。
